壹、注意事項:
一、依據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第2點規定,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
(含)以者,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
(一)65歲以上老人。
(二)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者。
(三)55-64歲原住民。
(四)50歲以上失智症者。
二、長照服務額度分為個人長照服務額度(以下簡稱:個人額度)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~
喘息服務額度(以下簡稱:喘息服務額度),兩者不得流用。「個人額度」下再分3類
額度,且彼此不互相流用:
(一)照顧及專業服務。
(二)交通接送服務。
(三)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。
三、長照服務給付額度上限,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,調整亦同。
四、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之長照需求者,僅給付「照顧及專業
服務額度」之百分之三十,並限用於專業服務照顧組合。
五、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,無法照顧達一個月以上,予以給付喘息服務。
六、交通接送服務除第四類偏遠鄉鎮給付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(含)以上外,其餘地區僅給付
長照需要第4級(含)以上,並限定使用於照顧計畫中之就醫或復健。
七、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者得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,但輔具使用
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。
八、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除輔具服務、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、喘息服務及另有規定外,
以月為單位,未滿1個月按比率計算;當月的給付額度扣除照顧計畫擬定額 度後倘有
剩餘,可保留,惟保留期限不得超過複評期限。若未於複評期限內複評者,於完成複評前
,長照需要者可繼續依現有長照需要等級及額度使用服務。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
改善服務額度的有效期限為3年;喘息服務額度的有效期限為1年。
九、複評後新核定之長照需要等級及給付額度如有調高,給付額度按新等級回溯至核定當月
1日生效,前次剩餘額度於複評照顧計畫核定前1日歸零;如長照需要等級調低,給付額
度依新等級自核定次月1日生效,前次剩餘額度至新額度生效前1日歸零。
十、傳染性疾病請主動告知服務單位或照管中心並立即停止使用服務,治癒後請開立完治診斷
證明書給照管中心及A單位,以便重新恢復服務。
十一、如服務使用超出政府補助給付額度,超出部分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。
十二、部分負擔金額以照顧組合表之價格依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1點規定之比率計算,
若有小數點,則無條件捨去,並由長照機構或其他服務提供者於服務提供後收取。
十三、為確保長照需求者權益,補助期間若有福利身分別變更、入住機構(機構型態含護理之家
、長期照顧中心、安養中心及養護中心等)、聘僱外籍看護、領取政府補助金額、居住
(或戶籍)地異動等情形,因涉及長照服務給付之額度,應於異動或事實發生日起,主動
告知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,予長期照顧管理服務中心,若未適時通知,經查證屬實者,
自當於資格異動日起追繳溢領款項。
十四、未能確實了解需要服務者身心功能變化,將自補助日起每6個月內進行家訪1次及 每個月
的電訪,以確認服務需求,並據以研訂適切的照顧服務計畫。
十五、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說明:
(一)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,將蒐集、處理及利用申請者提供之個人資料
。若申請者拒絕提供所需之個人資料或提供不完整時,及難以審核所申請之服務項目。
(二)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,A單位蒐集、處理及利用申請者之個人資料,目的、
資料類別、期間敘明如下:
1.目的:為受理申請本鄉長期照顧服務、滿意度調查、需求調查或轉介非營利組織團體
提供福利服務等衛生行政範圍內使用。
2.個人資料類別:姓名、性別、身分證字號、聯絡方式等,與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
識別個人之資料。
3.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在中華民國各政府機關(構)、經政府委託知名
團體、機構、或經本A單位轉介之非營利組織團體,運用電腦或非電腦方式取得
資料,並依業務或相關法令規定之保存資料。
4.當事人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行使權利包含查詢、請求閱覽、請求補充更正、
停止利用或刪除。
十六、如經查證以詐欺、脅迫或賄絡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等不正當方式請領補助費用者,應負
一切法律責任,並繳回以補助之經費。
十七、以上訂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,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本於誠信原則,悉依照有關法令及一般
作業程序之處理。
十八、提供服務單位選項:□依案主意願 □依開發單位 □輪派 。
十九、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