器官捐贈 衛教師:黃詩婷
前言
我國在器官捐贈的法案擬定上較其他世界各國嚴格,目前只允許五親等內或配偶的活體器官捐贈,器官捐贈有許多可延伸來供醫療人員探討,倫理、各國器官捐贈經驗及我國經驗之相較、器官捐贈之遺愛人間、器官勸募、器官活體捐贈之法律規範等,本文將簡略介紹器官捐贈法律規範、器官勸募、器官捐贈者之心路歷程…等。
文獻內容
器官勸募
西元2004年-2008年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數據顯示,每百萬人口每年捐贈人數約7人,而西元2008年,共計募得心臟84 例、肝臟75 例、腎臟200 例、肺臟6例,胰臟17 例,及腸子l 例,共計有383 例,但等待器官移植患者有6832人。
我國在器官捐贈的法案擬定上較其他世界各國嚴格,目前只允許五親等內或配偶的活體器官捐贈,器官捐贈有許多可延伸來供醫療人員探討,倫理、各國器官捐贈經驗及我國經驗之相較、器官捐贈之遺愛人間、器官勸募、器官活體捐贈之法律規範等,本文將簡略介紹器官捐贈法律規範、器官勸募、器官捐贈者之心路歷程…等。
每一位腦死患者皆是器官捐贈小組關懷對象,社工師、藥師、護理師、醫師過程中依角色執行重要任務。
家屬的支持是從獲得訊息開始,有效勸募方法如下:
1. 了解患者基本資料及家庭背景。
2. 致命的事件原因。
3. 所有為挽救病人所做的治療和照顧。
4. 告知治療不成功的部分及後續治療之選擇。
5. 解釋心跳死亡和腦死死亡的不同原因。
6. 提供機會讓家屬提出問題。
7. 關懷家屬面對死亡的打算。
8. 告知家屬有關檢察官及法官的角色及家屬應注意事項。
9. 告知器官捐贈的經過,如何受到尊重或協助。
10. 協助檢察官等人員與家屬完成在院時應進行之法定程序。
11. 陪伴家屬處理準備移植後出院相關事宜。
12. 告知移植結果訊息,予醫療賓用減免和喪葬費補助。
13. 提供個別或團體的喪親輔導和諮詢服務以及感恩追思儀式。
器官捐贈相關法律
人體器官移植條例: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,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。
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,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。
活體捐贈較受法律五等親的規範,其捐贈者捐出其部份的器官供移植之 用,例如:一個腎臟,部分肝葉、肺葉。雖然活體捐贈有其優點,例如手術前可詳細的檢查和配對,手術時間可事先安排。但對捐贈者造成的傷害,及彼此間的心理因素等。
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,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, 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腦死,無償的方式捐出身上可用組織或器官給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,讓他們生命得以延續。
器官捐贈決策歷程
決策(decision-making)即指「對可行方案之選擇過程」。此選擇過程會受到環境特徵、問題性質、決策者特質及決策程序的影響。
家屬決策三因素:
1. 決策情境的因素。
2. 決策問題的性質。
3. 決策者的因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