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健保自行負擔費用,依健保局規定,如以下敘述。
住院部分負擔
依住院日數的長短,並以當次住院的全部金額負擔一定比率之費用,其負
擔比率如下:
住院日數 |
部 分 負 擔 |
|
費用比率 |
最高上限 |
|
1-30天 |
10% |
NT$48,000元 |
31-60天 |
20% |
無上限 |
61天以上 |
30% |
無上限 |
備註:全年度入住急性病房30日內,慢性病房180日內的出院病人【以上費用
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給付之項目】,如超過上表之上限,可
以在次年6月30日前,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,但保險
對象同意由保險人逕行計算核退費用金額者,得免檢具,由本人或法定
代理人等向本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超過負擔上限部分的金額。
例如:曾健康先生於101年度共住院3次,其中急性病房30日內住院部分負擔
費用3次總計為68,000元,扣除101年度全年部分負擔上限為52,00
0元,所以曾先生101年度全年住院部份負擔可核退16,000元。
二、依健保規定,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須由病人自費(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
十九條、第五十八條)如:
(一)成藥、醫師指示用藥。
(二)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。
(三)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,病房費差額。
(四)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
(五)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。
三、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,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,並
獲得其書面同意。否則,就該部分,不得向病人收取費用。但緊急情況為
治療所必須者,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,不在此限。
四、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,可向本院護理站(電話:049-2658949分機:
2192、2193)、管理部(電話:049-2658949分機:2202、2205)
尋求醫療補助事宜。
五、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,於出院時結算,病人接到繳款單後,請於辦理出
院當日至一樓櫃檯繳費。
六、您是健保身分入院,於主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,請配合辦理出院手續,經
通知拒不出院者,依規定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。